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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法律规定怎么算?

时间:2021-09-10 08:56:05 编辑: 江苏人事考试网

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冲突。已经加入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未加入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原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和工资都能领取吗

不能同时领取。生育期间的工资,由于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可以不用发放的。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有生育保险根据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给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待遇。刚才说了,是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如果女职工的工资低了怎么办?是不是应当给单位交回去?高了呢?实际上根据我们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女职工的原工资低,这是给职工的一种生育待遇,不可能交给单位,那么女职工占便宜了。如果女职工的原工资高呢?相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保障生育女职工产怀孕期间,产假期间以及哺乳期期间的工资待遇不降低。所以如果生育津贴低了,就要把差额补上。

生育津贴和工资都领了违法吗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同时拿,所以生育津贴实际上就是以前所说的产假工资。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法律规定怎么算

生育金不按税前税后工资发,是按照生育补助标准发放的,且生育金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生育金属于免税的。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生育津贴和工资哪个高

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按高的那个发放;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贴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

怎么查自己的生育津贴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其他查询方式:
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根据语音提示操作并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产检费用怎么走生育险

其实,产检费用的报销流程是非常简单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去办理,一种是在产检之后直接在现场报销,另一种则是携带规定的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就拿上海的产检费用报销的流程来讲,根据相关的规定,准妈妈在产科门急诊发生的产检检查费用室属于《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规定的生育补贴支付范围,因此应该是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来负责报销的,但是一般是需要自己支付完毕之后,再携带资料去社保机构办理。

内容扩展

一、怎样领取生育津贴?
领取生育津贴方法:
1、怀孕后,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确定产检和生小孩的医院。
2、注意需要办理准生证。 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这样使得社保局、医院核对后,便于使用生育保险结算。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情况: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生育津贴怎么算?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计算公式如下:生育津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产假前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三、生育津贴是给个人的还是给单位的?
生育津贴是发给个人,单位没有权利扣除,但是在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间,单位是有权拒绝支付工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依法 生育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