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江苏人事考试信息网
当前位置:选调生 - 失业补偿金领取标准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领取失业保险 - 正文

失业补偿金领取标准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领取失业保险

时间:2022-12-14 13:16:17 编辑: 江苏人事考试网

失业补偿金领取标准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补偿金领取标准有什么?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要求,具有以下条件的人员,能够领取下岗保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属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执行交费责任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标准。按规定参…
一、失业补偿金领取标准有什么?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要求,具有以下条件的人员,能够领取下岗保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属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执行交费责任满1年。
这是最主要的标准。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先城乡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务必按规定执行交费责任,即按规定的缴存基数、费率和交费时间交纳失业保险费。
(二)非因自己意向中断就业。
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自己控制不了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造成下岗。自愿离职而下岗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在于掌握失业人员的相关情况,确认其资质,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关键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推动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速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优化就业服务工作,为失业人员完成再就业提供帮助;另一方面也规定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就业岗位和就业服务设施,持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环境下,就业权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员工依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做为员工的一部分,享有相同的权利。从这一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能够进而在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得到必须的就业服务,争取尽早完成再就业,有效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因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规范。
失业人员务必同时符合以上标准,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二、什么样的情况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终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参军的;
(三)迁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是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本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或是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内,状况产生变化,导致其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条例》对不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进行了明文规定,这是确保失业人员合法权利的主要对策。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背本规定私自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