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9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5号)文件精神,经省职称办同意,现将2019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职称评定相应标准要求的专业学历、技术资历和职称资格等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对照资格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三)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建设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若本人自愿,也可向建设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建设工程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建设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
(五)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按照资格条件向我省建设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建设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
(一)申报和评审条件参阅《江苏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0〕9号)文件规定。
(二)放宽对《资格条件(试行)》中关于学历、资历要求,学历认定等相关问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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