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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_国办发96号

时间:2021-05-14 13:09:27 编辑: 江苏人事考试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96号
【执行日期】:20171206
【颁发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相关政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4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省级自查。各省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月底前,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省级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部际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前十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后三名的;
2.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部际联席会议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并抄送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省级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围绕《办法》出台的背景、要求、亮点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日前进行了解读。为落实治欠保支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国务院决定从2017年到2020年,对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考核。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邱小平说,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治欠保支工作取得较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欠薪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要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工作目标,任务还很艰巨。

从一些地区的实践情况看,加强目标考核、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关键措施。这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办法,目的是通过实施考核,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推动各地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办法》提出,考核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4月底前完成,分为省级自查、实地核查、综合评议3个阶段。

在省级自查阶段,由各省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并于2月底前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实地核查阶段,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省级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核验。在综合评议阶段,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根据自查报告和实地核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

《办法》同时规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我们将充分考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科学设计考核指标及其权重,突出年度考核重点,确保考核取得实效。”邱小平说。

《办法》规定,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按照最终评分,将各地区分为A、B、C3个等次。其中,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工作机制健全、成效明显且得分排在前10名的省份为A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得力、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后三名,或因欠薪问题引发一定数量和规模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省份为C级;A、C级以外的省份为B级。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同意后,由部际联席会议向省级政府通报,并抄送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省级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提交书面报告,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邱小平说,今年是《办法》施行的第一年,下一步,人社部将会同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考核工作平稳进行,指导各地于明年2月底前认真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搞好实地核查和综合评议,努力使考核结果准确反映各地的工作实际。

“《办法》明确规定,各省级政府也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辖区内各级政府的考核。对此,我们将加强工作指导,层层抓落实,形成上下一盘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邱小平说。

问题解答

一、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采取了哪些措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做法虽然并不完全一样,但大同小异。基本上如下: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努力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涉及人数明显下降,确保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置。各地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开展全面排查,同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违法失信企业录入“黑名单”,由各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二、我国政府为什么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利属于人民,因此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2:我国政府是人民权利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因此,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3:我国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因此,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4:我国政府有经济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文化职能,国家履行这些职能,所以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怎么界定,在国企的合同工算不算农民工?
农民工指的是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只要是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即便是在国企也属于农民工。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为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