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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转业,这些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时间:2020-07-14 09:53:00 编辑: 江苏人事考试网

准备转业,这些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2020-07-05 14:29:37来源:龙南县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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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干部转业的一般条件      

这是一个决定干部是否脱军装还是在部队干的现实问题。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计划:

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周岁(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中发〔2016〕13号

不得安排干部转业的条件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龄、军龄和有关年限计算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月31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月31日前公布;

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月31日;

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

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干部转业复员当年3月31日以前符合晋升军衔或者调整文职级别条件的,应当在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前办理完毕,办理时间填写为当年3月1日。      

——政策依据:政干〔2012〕81号

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      

中发〔2016〕13号文件放宽了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明确规定“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同时,放宽了师级职务军转干部转业年龄条件“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也就是说,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如果军转干部军龄不满18周年,只能选择计划安置的方式。如果军龄满18周年、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团级以下干部,或者军龄满18周年、年龄不超过53周岁的师级(含局级文职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转业,则可以选择计划安置或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其中,军龄满19年、18年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其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的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中发〔2016〕13号

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是军转干部的转业去向,也是回归地方的落脚点和归宿,能否作出对自身有利的选择,一方面要正确评估自身需求,不能这山望着那山高;另一方面要吃透政策,在诸多可选项中找准适合自己的最佳答案。       

军转干部可以选择到原籍、入伍时所在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这是常规动作,也是基本准则。     

 也有一些具体规定。如想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的,就需满足这样的条件:已婚军转干部,截至转业当年的3月31日,配偶必须已随军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其他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

未婚或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军转干部已婚但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转干部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本人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如果选择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者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因战因公致残的,也符合到上述所在地安置的条件。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如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或者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该地区安置。这些是对特殊情况的说明,广大干部可以对照执行。

军改期间,安置地选择的条件有所放宽。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中发〔201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