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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肃支持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时间:2020-08-04 13:54:49 编辑: 江苏人事考试网

【导语】中公军考网更新:2020甘肃支持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欢迎加入转业士官安置交流⑥群587358883,和战友一起交流讨论。

党和政府历来对大学生、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十分重视,制定专项优惠政策予以支持。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政策内容梳理如下:

一、支持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甘肃省具体限额再上浮20%,3年内扣减标准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标准执行,即每年每户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办理方式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先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采用“自行申报、网上处理、先行享受、后续监管”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在申报纳税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实名办税和真实承诺的基础上,办理税收优惠事项,在申报纳税人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甘肃省具体限额再上浮30%,3年内扣减标准按每户每年7800元的标准执行,即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办理方式

1.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采用“自行申报、网上处理、先行享受、后续监管”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在申报纳税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实名办税和真实承诺的基础上,办理税收优惠事项,在申报纳税人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

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注:

1.类型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上述(1)类人员不需填写证件编号,其他类型人员填写《就业创业证》编号。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2.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3.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4.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甘肃省具体限额再上浮20%,3年内扣减标准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标准执行,即每年每户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享受主体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三)办理方式

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采用“自行申报、网上处理、先行享受、后续监管”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在申报纳税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实名办税和真实承诺的基础上,办理税收优惠事项,在申报纳税人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3.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甘肃省具体限额再上浮50%,3年内扣减标准按每户每年9000元的标准执行,即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办理方式

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采用“自行申报、网上处理、先行享受、后续监管”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在申报纳税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实名办税和真实承诺的基础上,办理税收优惠事项,在申报纳税人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

企业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四)注意事项

1.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20/7/27/art_851_211538.html?xxgkhide=1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3.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