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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公路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20-07-01 13:47:39 编辑: 江苏人事考试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
  (一)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审核、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的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试验检测、施工、监理、养护、交通环境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汽车运输生产组织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科研与技术开发、车辆技术改造、车辆检测、筑养路机械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E。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三)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四)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五)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协调相关专业间技术配合问题和组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负责完成过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1项以上。
  3.分析和研究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过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全国性或2项以上区域性公路规划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制定或修订,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0项以上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负责提出项目审查意见。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3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l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的施工或监理,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8)主持完成过1条高等级公路或2条一般公路的养护和大、中修技术改造工程,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2.从事汽车(筑养路机械)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l项以上省(部)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l项以上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或2项以上复杂的车辆或其他运输生产项目的技术改造,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
  (3)组织完成过汽车全车的大修,解决过大修中繁杂的技术问题。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l项以上不低于由200个主要零部件组成的汽车专用保修设备的设计,或2项以上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的方案设计。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定或修订。
  (6)主持完成过相当于B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经国家级计量认证的发动机试验室规模的整套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
  (7)主持完成过l项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下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1项以上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组织实施。
  (8)独立完成过2项以上复杂的技术工作或解决过3项以上复杂的技术问题。
  (9)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机械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工作,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课题的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公路规划项目,或编制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评审鉴定或得到应用。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的国家、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六)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审核中,负责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并起到重要作用或取得显著效益。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施工或监理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九)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解决了汽车运输生产中复杂的技术问题,提高了车辆运用与维修水平,或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下列业绩须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主持养护和完成大、中修技术改造的公路,质量合格,路况好,车辆畅通。
  (十一)组织完成的汽车总成大修工作,在厂车日和返修率指标符合要求,解决了复杂的技术问题,保证了大修任务的完成。
  (十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有实际应用价值。
  (十三)主持并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运输企业方案或完成的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技术评估,达到设计要求,为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组织实施后有显著效果。
  (十四)主持安装、调试的相当于B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发动机试验室整套设备,衔接合理,计量准确,运行正常,效果显著。
  (十五)主持完成的大件货物运输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生产,组织得力,保证了运行安全。
  (十六)主持、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的工程机械,配套合理,性能可靠,效率高,效益好。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业文章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l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译文10万字以上)。
  (二)在国外科技刊物上发表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l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专业教材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