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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采矿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20-07-03 10:46:36 编辑: 江苏人事考试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特殊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对陆地或水域中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开采设计、论证、评价,对采矿基本理论、采矿技术、开采工艺、方法等进行研究和开发,以及从事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条件帚二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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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二)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具有开拓新的方法技术或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任务2项以上。
  (三)在大型矿山项目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中型以上矿山项目的研究论证工作。
  (五)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六)参与过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组织完成的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国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或编写的大中型项目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